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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4 15:58 admin
本文介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的原则规定。
 
  【本条释义】
 
  1.房地产登记的含义、内容与法律依据。房地产登记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注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权属的转移变更,调处产权纠纷,建立准确、完整的产籍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登记的内容比较丰富,除了包括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
 
  2.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是按照不同的登记客体,如土地、房屋、森林、水面等,由不同的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在严重的多头登记、重复登记等混乱局面。这种情况不利于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也不利于交易当事人查询登记信息,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对不动产资源的宏观管理。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出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目前,我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将近十个,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权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门,涉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由于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各种原因,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一些地方为落实中央调控房价的政策,出台的限购、房产税等,也由于缺少一个阳光透明的房产信息网而效果不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缺位,也让一些人钻了制度的漏洞,以非法手段攫取了大量财富。陕西“房姐”利用假户口在神木、西安和北京非法购置了四十多套房,山西“房媳”用假的户口、身份证等,坐拥十余处房产等,其背后都与房产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的缺失有关。因此,社会各界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七十二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条例》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为未来核定相关税基作准备,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通知》同时明确,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标志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组建,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工作(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迈出重要一步。
 
  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以及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根据2014年《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动产登记局内设综合处、登记处、权属处、权籍信息处、调查处、监测与统计处六个处,二十四名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其中包括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一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一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两名、处长六名、副处长三名、其他工作人员十一名。
 
  截至2014年6月,全国已有十七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河北、黑龙江、山东等地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四川等地在国土资源厅(局)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河北、山东、江苏等地明确在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或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据了解,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进程大致为,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标签: 房地产登记 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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