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以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为内容的国际合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毒品原植物种植处于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最底端,毒品原植物种植为加工、制造毒品提供原材料,但是毒品种植人员从中获利并不多。发展毒品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从种植根源上消灭毒品,是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1998年,我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禁毒特别会议上郑重宣布将毒品替代发展作为中国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三大主张之一,提出要“重视替代发展”,“保障毒品种植地区人民生活,促进种植国经济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国际社会应为替代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帮助缅甸、老挝、泰国、越南等国家发展替代种植,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国务院设立2.5亿元替代发展专项资金,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向缅北禁种烟民提供1万吨粮食和医疗援助,推动了该地区罂粟种植面积持续大幅减少。根据联合国报告提供的数据,2006年缅甸罂粟种植面积为2.15万公顷,同比下降32%,鸦片潜在产量为315吨,为历史最低。发展替代种植产业,不仅堵截了流入我国毒品的境外来源,同时帮助当地居民提高了经济收入,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在禁毒法的制定过程中,将发展毒品替代种植作为禁毒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替代种植”是指在毒品原植物种植较集中的区域,用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的方法代替毒品原植物种植,以达到降低毒品产量,最终减少毒品交易实际效果的一种禁毒措施。“替代产业”是指与替代种植相关的产品生产、加工、出口等经济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实施替代种植国际合作的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从目前的实际做法看,我国参与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公安、农业、税务、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内,通过对外援助等形式,从资金、技术、市场、关税等方面支持相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的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从具体实施方式上而言,除建立对外援助的专项资金外,我国政府还为这些国家提供农作物种子和幼苗,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并为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返销创造国内市场和税收优惠条件。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与我国建立了替代种植合作关系的国家主要有老挝、缅甸、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替代种植作物主要有水稻、玉米、荞麦等粮食作物,热带水果、甘蔗、橡胶等经济作物以及香料、茶叶、豆类、咖啡、柠檬、剑麻等作物。相关替代产业包括橡胶加工、热带水果加工、制糖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