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社区戒毒取得良好的效果,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毒、戒毒的相关规定。比如不得违反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的规定,不得违反禁毒法有关禁毒的管制措施,不得再吸食、注射毒品等。
第二,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虽然是强制社区戒毒人员遵守的有关规定,但是,只有社区戒毒人员自觉履行,才能取得良好的戒毒效果。对于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配合和履行。比如,按时到指定的地点服药、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戒毒心理、行为康复的训练项目等。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的基本目标是防止吸毒人员复吸。定期检测对于确定是否复吸是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本法特别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要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执行机关要把定期接受检测作为社区戒毒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和落实。对于检测的时间间隔,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吸毒成瘾以及戒毒进展的情况确定。比如,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确定相对较短的检测时间间隔;在社区戒毒的初期,检测时间间隔可以短一些,以后随着戒毒的进展,可以适当放宽检测的时间间隔。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如何处理的规定。对于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本条规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中心是针对社区戒毒人员违反戒毒协议的原因和程度,让其切实理解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后果和责任,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应当注意的是,社区戒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在批评、教育时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要理解吸毒给他造成的痛苦和伤害,只要能够让其明白吸毒的危害,从而愧疚并决心改过即可,不宜简单地把批评、教育作为督促他们戒毒的日常工作手段。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中对什么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严格把握,不宜把一般的违反协议的行为作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理由。如有的戒毒人员偶尔没有参加协议项目或者偶尔没有按时检测等。社区戒毒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戒毒人员再次吸毒,只有在严重违反协议极有可能导致其再次吸毒或者不宜再进行社区戒毒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才有意义。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发现戒毒人员有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情形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