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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23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时如何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3 10:41 admin
本文介绍禁毒法第23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时如何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禁毒法
 

禁毒法第23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禁毒法第23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都具有双重性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对特定患者的治疗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临床医学上应用十分广泛,但一旦脱离管制流入非法渠道,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被吸毒人员滥用,会给他们的健康带来严重的损害,同时还容易导致吸毒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被犯罪分子用以贩卖牟利,则会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危害。易制毒化学品是工农业生产、医疗和科研中不可或缺的化工原料和试剂,但如果脱离管制进入非法渠道,就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作制造毒品的原料和辅助配剂,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国家对用于合法医疗、科研、工农业生产等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在各个环节设立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十分狡猾,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接触和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工作疏漏,还存在许多可能导致流失的不确定因素,有关单位合法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这类事故的时候,如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反应迅速,措施严密,处理得当,就可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的程度,如果反应不及时,处理不当,就很可能造成事故损失和危害的扩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就对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的应急处理作出了规定,本条的规定综合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了发生这类事故时案发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为这类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事故时案发单位应急处理责任的规定。案发单位是事故的当事方,而且往往首先知悉事故的发生,案发单位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处理好事故的前提。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从事上述活动的,都属于非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主要包括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被盗”,是指被不法分子采取不易被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被抢”,是指被不法分子公然强行劫取或者夺取。“丢失”,是指因有关人员保管不慎而遗失。“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是指除被盗、被抢、丢失以外的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如麻醉药品被骗购冒领等。在发生这些情形的时候,本条规定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案发单位”,是指合法拥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事故的单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企业、运输企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必要的控制措施”,是指案发单位可以采取的减少事故损失、控制事故危害的必要措施,如对丢失药品的储存场所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卫措施,对本单位所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清点检查,对了解事故情况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规定”,是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商务、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规章。“有关主管部门”,是指除公安机关外,依照有关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对易制毒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案发单位处在事故发生的第一线,他们采取好必要的控制措施,往往可以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故的损失和危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事故,大多数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所以案发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应该立即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药监、卫生、商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企业等负有监管职责,案发单位也应该将事故情况向他们报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时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职责的规定。公安机关等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事故时,各个部门各尽其责,协作配合,依法采取措施是处理好事故的关键。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机关负有查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事故的职责。案发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流入非法渠道、流向何处、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或侦查。“必要的控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为控制事故的损失、危害和进行调查,对有关场所、物品采取的控制措施,如对案发场所采取警戒措施,进行现场勘查,扣押涉案物品,收集相关证据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也负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本款也规定了他们在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事故时的职责,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他们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方式可以是向公安机关提供本部门监管中了解的信息,为公安机关开展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的调查提供便利条件等。
 

标签: 麻醉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 禁毒法 精神药品 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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