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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20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3 10:25 admin
本文介绍禁毒法第20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禁毒法
 

禁毒法第20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禁毒法第20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是制造麻醉药品的原料,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非法流失,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针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管理,本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本款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是国家确定的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由此可见,在我国,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是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严格审查批准的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目前我国批准合法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企业很少,如云南某大麻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在国家禁毒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的监管下,专门从事工业大麻的开发、研究、育种、繁种、推广种植、工业化生产及营销的合法机构。甘肃某罂粟种植基地也是我国唯一合法的罂粟种植企业,它是由国家确定并统一管理的。国家在对种植企业数量限制的同时,对种植的数量也有严格的控制,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上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因此,种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年度种植计划组织生产,任何违反指令性计划而超量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且种植企业还必须设置储存麻醉药品的专库。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种植企业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还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1)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2)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的规定。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使用得当,可以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使用不当或者滥用,则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国家为了防止麻醉药品的滥用,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还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和麻醉药品的储存仓库的保护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本款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这里所说“提取加工场所”,是指对成熟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进行采集、收成后,对采集、收成的原材料进行提炼、加工、制作成某种药品原料的专门场所。“储存仓库”,是指用于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用原植物的专门场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不靠外墙,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制保险库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以及制剂应当在药品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存放。麻醉药品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以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摄像装置,监控并记录生产的主要活动,仓库还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本款将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进行重点防范,主要因为:一是避免麻醉药品管理不慎流入非法渠道,危害人们的健康;二是防止不法分子蓄意盗取麻醉药品,谋取暴利,或者故意扰乱、破坏上述场所,给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造成重大损失。“国家重点警戒目标”,主要是指运用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来保证一定场所、区域、人员、设备、物品等安全,其安全警卫的措施要比一般场所更加严格,限制人员进出警戒区域,对出入警戒区域的人员的证件、车辆和物品都要进行检查,未经允许,任何人、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该场所。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是不能随意设立的,其设立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设立。对于国家重点警戒目标的管理,需要根据该场所的性质、特点和安全级别等,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擅自进入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为了防止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发生,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和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区域进行严格的警戒管理,将上述警戒区域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国家重点警戒目标的安全,对于出入警戒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有相关的证件和手续,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进入警戒区域,从而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场所。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将会扰乱该场所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从而确保国家重点警戒目标的安全。根据本款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理办法:一是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二是拒不离开的,警戒人员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采用抓扭等限制身体行动自由的方式,强制将行为人带离有关场所。这种强制措施在戒严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主要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等情况,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当国家重点警戒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处置,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保证警戒区域安全的重要手段。警戒人员依法实施“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措施时,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果出现有阻碍、抗拒等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标签: 麻醉药品 禁毒法 药用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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