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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9 10:03 admin
本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条文内容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能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由于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交替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体制的矛盾和摩擦,中国人民银行距离真正的中央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而这些差距与市场机制下中央银行的职能不相应。为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即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本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所有这些均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居于特殊地位,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具有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性质。它主要表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以稳定币值为宗旨,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不以盈利为目的。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处于超然地位,具有一定特权,成为特殊的法人。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政府,不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所起的作用不是中介人的作用,而是控制信用、调节货币流通的作用。
 
  5.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政府赋予的若干特权,如发行货币、经理国库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一般政府管理机关也不一样,它又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等。中国人民银行不仅靠行政手段,还有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等进行管理,这些手段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的特征,按信用原则发挥作用。本条第1款从法律上表明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通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中央银行的特殊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职能是性质的具体体现,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就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反映。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划分,有的依其性质将其归纳为政策功能、银行功能、监督功能、开发功能和研究功能五大类;也有人根据其作用分为独占货币发行、为政府服务、保存准备金、最后融通者、管制作用、集中保管黄金和外汇、主持全国各银行的清算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八大职能。
 
  本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制定货币政策,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的规定,从事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干预。这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删去了关于“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增加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内容。关于这项修改内容,国务院在提交本法修正案草案时就对此专门作了说明,即“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在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增加了有关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内容。”
 
  根据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功能按传统的方法,其分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等三大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在现代银行制度中,中央银行首先是发行的银行。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有权发行银行券、纸币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是中央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独特之处之一。
 
  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基础。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银行的主要职能具体体现在:
 
  1.正确编制和执行现金计划,控制货币发行额度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是严格按计划发行的,发行额度不得突破国家批准的发行计划额度。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和执行现金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总行根据国家的货币政策以及国家批准的当年的货币发行额度,对各商业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2)核定各省、市、自治区货币投放回笼指标,并下达到各家银行的省(市)分行;(3)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组织和协调同级各商业银行执行本地区的现金计划。
 
  2.负责办理人民币的具体发行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发行计划制定以后,即可办理具体发行业务。发行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国货币流通,因此,它是货币发行中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发行基金的调运、保管;调节市场各种面额人民币的流通比例;收回和销毁流通中的残损票券、铸币;办理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等。
 
  3.制定货币发行制度
 
  严格的货币发行制度,是保证各级人民银行正常发行货币的重要手段。货币发行必须严格按上级行的发行命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及各地二级分行分别设有总、分、支(发行)库,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各地分支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属于国库的一部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发动基金。县一级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可指定国有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并接受上级发行库的业务领导、检查和监督。各商业银行向发行库提取头寸时,应在其人民银行存款余额内开具支票,不准超存款余额出库。
 
  4.调节货币供应量
 
  货币发行工作,直接影响中央银行对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在国家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额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使货币发行与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相一致。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协助商业银行做好农副产品收购旺季的货币投放和工业销售旺季的货币回笼工作,加快现金回笼速度,使货币发行的经济周期要求保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银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发行的高度集中统一和按计划发行。
 
  1.货币的发行权是属于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的客观需要决定货币发行量
 
  然而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则属于国务院。人民币发行的数额、票券、铸币的种类、版别和式样,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统一。
 
  2.人民币的发行由计划控制
 
  发行计划主要是依据计划期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上期计划执行编制情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根据流通中货币量与社会零售总额的一定比率来对计划期货币供应量进行测定,计划一经制定就不得任意突破。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既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工具,又为政府服务。它具体体现为:政府收支由于预算收入和支出季节性不均衡,或临时需要款项,通常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发行公债;经营政府的各种交易,包括外汇买卖交易;代表政府管理金融,充当政府金融咨询机构等。
 
  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其职责是:
 
  1.代理国家财政金库
 
  主要包括: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缴纳、划分、报解和会计核算;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组织和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办理与国库有关的基础事宜,如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等。
 
  2.代表我国政府参与国际金融组织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并参加这些组织的年会及重要决策;代表政府参加政府间双边和多边金融贸易谈判。在国际事务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在货币金融方面的政策顾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及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与财政的关系更为密切,代理国库与财政透支相结合,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作为财政的出纳的地位,而经常出现财政挤银行的状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未高度独立,而是和财政收支同时受制于政府,两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完全独立的货币发行制度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财政透支实际上是财政通过无偿占有一部分货币发行基金来弥补赤字的一种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迫使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最终导致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失衡。因此本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对商业银行发生存贷款关系及资金往来清算关系,是全国存贷款准备金的保管者、金融票据交换中心、全国银行业的最后贷款者。
 
  这一职能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与中央银行的地位紧密相联的,是中央银行从一般商业银行脱颖而出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1.集中保管全国的存款准备金
 
  保持全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是在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和政府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条件。
 
  2.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是我国目前使用较多的调控手段。通过再贷款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实现宏观经济的调节。
 
  3.充当全国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算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资金清算中心,即对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为资金清算提供便利,加速资金清算和资金周转,防止商业银行间资金的相互占压,并检查和监督清算资金内容,观察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及经营状况。目前各地出现的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种同城票据交换所、国际票据交换中心等就是这方面的尝试。
 
  本款将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移交给银监会。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强了央行的独立地位,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两大职能分离的原因在于: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有所增强,它们之间功能差异不断扩大,由此产生了两者之间职能分离的需要。
 
  (四)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职能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接受来自政府的指令,亦不必与政府协商,而无条件地拥有自主决定维持或变更现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但是这种独立自主的权力具有明显的界限,人民银行最终还是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如何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让中央银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有一定的难度,况且要求中央银行直接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不是惟一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途径。这种独立性的保持,更多是一种政府运作的习惯问题和认识问题。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仍然坚持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规定。
 
 

标签: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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