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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6 10:13 admin
本文介绍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8条条文内容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法第8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鉴于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刚开始起步,尚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经验,因此,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以规定。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附则”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实践发展的需要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遏制各类侵权活动,也有利于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有效接轨。因此,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时增加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基本职能,并授权国务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行政法规,以保障《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2004年,国务院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时该条文没有修改。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8条基础上,保留了原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进行了文字修改,另外,增加了两款,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条文解读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是指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作品的使用者主张权利,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以及进行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方面可以保障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作品使用者提供便捷的授权途径,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优秀的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合法传播和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18世纪在欧洲起源至今,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国际社会已经普遍采用,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机构,既全面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方便了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国际作者和作曲者联合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复印权组织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建立的目的是在国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起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国外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形式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著作权解释》对此予以确认。该解释第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否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入多长时间、赋予集体管理组织何种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其意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款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确定方法以及对使用费产生争议的解决程序。
  本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本款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新增加的内容。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增加其运行的透明度,加强监督,进一步保障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同时,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便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及运作,本条第4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仅在原条款基础上作了个别文字修改。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作了授权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2004年,国务院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目前,该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
 
适用指引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为协会成员的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主要是信托关系。《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法典》第91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社会团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社团自治为基本原则,以民主集中的方式通过章程实现会员权利人的各项诉求,并且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协调好不同类型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和协会之间的各种意见分歧。
 
二、权利行使方式
 
  《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调解。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专业律师或者自己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因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
 
  《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新增加的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需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使用费的确定并不同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此可见,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参照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二)权利的种类;(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具体如何确定使用费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著作权 著作权法 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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