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是从事交通活动的基础设施,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道路。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方便,破坏、损坏、非法占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物、倾倒废物,有的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有的违章停放车辆等妨碍道路通行,使道路的效能得不到正常的发挥,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车辆的行驶速度,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这里所说的“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为了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制止和减少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
公路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一些省市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都作了具体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需要占用公路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堆物、作业;设置商业摊点;挖掘道路;其他占用道路事项。
对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作业或设置商业摊点的,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审批;对于需要在道路上进行体育竞赛、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