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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2026-08-05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年10月9日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1995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使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企业运用审计方法,客观反映和监督本企业以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经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机构的配置)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和机构的职权)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授予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以下职权:
 
(一)向企业负责人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二)要求企业内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经济实体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被审计的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时,应当听取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制度的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效果、效率,应当经过内部审计予以客观反映与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企业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评价或者确认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效果;
 
(三)核查由本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控股的经济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
 
(四)审查所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其他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情况的报告)
 
实施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将通过内部审计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及改进措施,按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的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指导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报复陷害的责任)
 
报复陷害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参照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企业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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