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上海地方法规 > >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2024-04-24 20:53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标签: 就业 残疾人
上一篇: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下一篇: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海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

    时间:2024-04-16阅读:111标签: 残疾人保障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2年7月2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时间:2024-04-16阅读:138标签: 就业

  •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3年2月25日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2023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

    时间:2024-04-16阅读:144标签: 就业 促进条例

热门内容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上海市消防条例
  •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
  •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最新资讯

  •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
  •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
  •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
  •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