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9.23
施行日期:2021.09.23
发文字号:宁高法(2021)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
(202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开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面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好刑罚执行激励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目的作用,确保我区减刑、假释工作严格公正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1.充分认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意义。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于切实防止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具有极其重大、深远的影响。
2.切实强化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司法担当。要加强政治引领,强化忠诚教育、宗旨教育、法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提升减刑、假释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从审判环节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纸面服刑”、充当“保护伞”等突出问题,形成上下齐抓、分工负责、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
3.准确把握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到有利于刑罚的实际执行,防止罪犯利用减刑、假释工作的漏洞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又考虑到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坚持依法从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既要在法律框架内体现从严精神,同时要重点规范“三类罪犯”等社会影响大、高度关注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
二、强化责任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实体条件
4.依法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在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侵犯法益类型、犯罪前科、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强化对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证据材料的审查,依法认定罪犯是否符合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对于存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所载内容与客观行为表现不对应、考核分数与减刑、假释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对应的事实和依据等情况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
5.准确把握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检举揭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还要进一步核实线索来源;对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还要进一步核实罪犯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积极或者突出表现的,除审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要审查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的其他证据。
6.综合判断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要认真审查生效判决中所涉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罪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除审查罪犯个人财产申报材料外,还要结合罪犯已退赃、退赔情况、犯罪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原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狱内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申报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对于“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罪犯具有悔改表现。
7.严格审查罪犯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要强化对证据材料的审核把关,可以采取提讯罪犯等方式核实其身体状况与证明材料记载内容是否相符。在审查证明材料时,要严格审查罪犯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等情形的诊断、评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现有证明材料作出认定是否正确。对上述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8.严格把握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刑期。要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审查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实际执行刑期规定,切实防止踩点减刑、顶格减刑。要重点规范“三类罪犯”等社会影响大、高度关注罪犯的减刑频率和每次减刑的幅度,杜绝这类罪犯减刑过快、假释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期限过低等不正常现象,确保刑罚执行的良好效果。
三、落实司法公开、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
9.严格落实减刑、假释公开公示制度。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进一步规范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和庭审程序,做到立案有公示、开庭有公告、庭审有公开,避免因工作衔接不当造成程序上的瑕疵;要保证所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都邀请代表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确保司法公开要求落到实处;要按照规定公布裁判文书,强化文书说理,根据不同罪犯的原判刑罚和改造表现等情况,重点对裁决理由特别是不予减刑、假释的理由进行具体分析。
10.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要探索规范庭审程序的方式方法,优化证人出庭的作证效果,充分发挥开庭审理在查明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庭审效果,避免走过场。可以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提供同监舍罪犯以及了解相关情况的其他罪犯等证人名单,在其中随机抽取二至三人出庭作证,全面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要通过重点审查罪犯认罪悔罪书等书证、听取其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及改造表现的陈述,全面审查提请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要重点调查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审核及公示、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等事项,审查报请程序的合法性。
11.探索扩大减刑案件开庭审理范围。为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罚执行环节得到有效落实,在办理减刑案件过程中,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案件纳入到公开开庭的范围,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讯问等进一步查明罪犯改造表现相关情况。
12.严格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备案审查。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通知要求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报请备案审查。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减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全面审查。除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外,还要审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是否属实,对罪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是否予以考量,减刑幅度是否准确有度。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要逐案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机制建设,提高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水平
13.健全落实内部监督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将减刑、假释案件的自检自查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开展,自2022年起,由各院自行组织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院上一年度审结的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自检自查。自治区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不定期组织检查、利用全国法院减假暂信息网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4.强化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关,全程参与罪犯的管理和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的报请活动,为客观全面查清罪犯的真实悔改表现,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听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和报请建议的意见,主动接受其对减刑、假释报请和裁定活动的全过程同步监督,充分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为法院裁决提供全面客观的依据。
15.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深度应用。要在规范运用报请材料接收、法律文书公示、裁判文书审核、案件信息报送等功能的基础上,推进办案平台关联案件信息嵌入、远程视频法庭等功能的深度应用,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解决。因监狱改造、搬迁、新建或无办公用房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远程开庭系统施工改造的,相关法院要及时与监狱进行沟通、加快狱内法庭的联网建设工作,推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干预办案和异常办案行为预警。
16.严格减刑、假释地方性规定的制定与审核。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精神,不再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办法》等规定,不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案例。
17.强化廉政教育和监督问责。参与减刑、假释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坚决杜绝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收受财物或接受吃请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或施加压力要求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整治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顽瘴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