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5.14
施行日期:2023.05.14
宁夏关于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消指定集中管辖的通知
宁高法〔2024〕36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系统推进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法治化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消指定集中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时间
自2024年6月1日起,对全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消指定集中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执行。
二、案件范围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为未成年人,且受理案件时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未满22周岁)。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处理;不宜分案且案件首要分子、主犯过半数是未成年人的。
(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仅为未成年人的(核准追诉案件除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第四章),且未成年被害人超过半数的。
(四)核准追诉案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报请核准时犯罪嫌疑人未满22周岁的。
三、工作衔接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衔接
1.2024年6月1日后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
2.2024年6月1日前原集中管辖院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由原受理检察院继续办理;同一案件6月1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执行。
(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衔接
1.2024年6月1日后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公诉、自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
2.2024年6月1日前原集中管辖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公诉、自诉案件,由原集中管辖院继续办理,作出起诉决定的,向原集中管辖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2024年6月1日后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案件办理机关办理。
4.2024年6月1日后原集中管辖检察院办理的抗诉案件,由该院继续办理。
5.原集中管辖检察院在办理综合履职中发现辖区外其他案件的,商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原集中管辖院办理。
6.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检察机关办理。
7.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衔接
1.人民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区矫正、观护帮教、综合保护等工作,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加强沟通衔接、协作配合。
2.执行中有争议的,层报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四、其他
《关于指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银川市辖区范围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一审案件的通知》(宁高法〔2009〕181号)、《关于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等四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市辖区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审刑事案件的通知》(宁高法〔2012〕238号)、《关于调整全区未成年人工作部门受案范围等事项的通知》(宁检会〔2017〕1号)等文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不再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