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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2025-06-15 09:21 admin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2.24
施行日期:2021.12.24
 
 

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宁高法(2022)1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引入律师专业力量参与执行、辅助执行,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人财物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涉案财产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执行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除财产保全已足额查控财产外,应及时主动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查控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财产查控情况,并再次告知其可委托律师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第五条  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被执行人涉嫌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规避执行行为等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围绕法院财产查询情况进行上下游拓展调查、分析,努力达到深度发掘被执行人财产和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证据等的目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律师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再次进行专项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未足额查控财产的执行案件,经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代理律师查询法院网络和传统查控的详细资料,为律师深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反规避执行调查提供支持。代理律师进行上述查询不受次数的限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金融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依法增强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广度和深度。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协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协调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责令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律师持令调查视同于人民法院调查”工作机制的落实。
 
第八条  律师对参与执行过程中从执行法院或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仅限于本案及衍生诉讼案件使用,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对违法保密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相应制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十条  加大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裁判。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执行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集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提升深度调查、分析、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否定法人人格、追究拒执罪等法律程序,着力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执行公开要求,通过“智慧执行”APP、微信小程序等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上执行局”,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便利的执行信息公开服务,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完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财产控制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防止期限届满后财产被转移。
 
在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代理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涉众型执行案件和财产处置复杂等案件中承担债权确认、财产管理、协调分配、执行款发放等方面辅助执行新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力量,鼓励律师全面参与到执行工作的各个流程,注重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执行课题研究,通过开展执行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专家法官、专业律师联合开展调研,共同推进执行理论研究发展,引导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要联合推选一批在律师参与执行中积极作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的区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和优秀律师,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要畅通与律师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执行人员不得以律师参与执行为名不主动履行自身财产查控职责、变相强迫当事人委托律师,坚决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交往等问题。
 
第十七条  律师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行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充分发挥深度参与能动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要注重总结经验、选取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向社会宣传执行不能以及律师在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标签: 律师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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