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
民法典第849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4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民法典第849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 署名权: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3. 荣誉权: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不能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错,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误区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没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错,享有该权利;误区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4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成果人身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849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328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上述规定。
民法典第849条条文解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者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以及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完成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人身紧密相连,因此,这一权利应当属于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作出了创造贡献的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分享。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指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对发明、科技成果等归谁所有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它包括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署名权)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技术成果包括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因此,在技术成果的经济性权利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即使有人买断了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性权利,也不能剥夺完成该技术成果人员的人身权。
第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第三,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四,此处所称的奖励是指有关专门机关对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员给予的一种物质上的鼓励。
第五,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成果文件上行使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该项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保护。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Q:本条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是什么?
A: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Q:本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是什么?
A: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不能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错,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误区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没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错,享有该权利;误区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