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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96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69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 禁止转让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保证人——错,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误区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后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误区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69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何种影响的规定。
民法典第696条条文演变
原《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规定从实质内容来看,并没有对原《担保法》第22条作修改。本条第2款则吸收了原《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句的规定,将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特别约定明确列举出来。
民法典第696条条文解读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比这两个条文,《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将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的“权利”表述为“债权”,其余表述虽有改动,但实质内容没有修改。本条规定实际上是落实《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如果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而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就是债务人。
本条第2款规定是第1款规定的例外,原理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既然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尊重这一约定,遵守这一约定。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其构成违约,保证人依约当然应当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适用指引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也免除保证责任。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本条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Q:本条关于“禁止转让约定”的规定是什么?
A: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保证人——错,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误区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后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误区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