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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91条(保证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69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 约定优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 常见误区:误区一:保证的范围只包括主债权——错,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误区二:保证的范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误区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保证范围——错,属于保证范围。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69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691条条文演变
原《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将本条与原《担保法》第21条规定对比,本条仅对原《担保法》第21条作了些文字修改,如将“保证担保的范围”修改为“保证的范围”,将“利息”修改为“其利息”,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修改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将“按照约定”修改为“按照其约定”。
本条删去了原《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但该款的规定仍然应当适用,这是一个基本原理。换言之,没有这一款规定,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从立法的科学性来看,原《担保法》第21条第2款可以删去。
民法典第691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属于补充性任意规定。所谓补充性任意规定,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而改变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因此,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处理。
适用指引
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的问题。在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实现债权的费用是不确定的。发生纠纷后,对此把握的标准应当是:该费用要合理。不合理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当然不应支持。比如,债权人请律师的费用,该律师费就应当合理。对此费用,实践中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根据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酌定。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Q:本条关于“保证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A: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Q:本条关于“约定优先”的规定是什么?
A: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保证的范围只包括主债权——错,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误区二:保证的范围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误区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保证范围——错,属于保证范围。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