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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4条(保证合同内容)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684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民法典第684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 保证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3. 常见误区:误区一:保证合同不需要约定任何内容——错,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误区二:保证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强制性的必备条款——错,法律表述为一般包括,属指引性规定;误区三:保证合同内容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68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民法典第684条条文演变
原《担保法》第 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将《民法典》本条规定与原《担保法》第15条对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原《担保法》第15条规定的是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而本条规定的是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内容。从立法技术上说,本条显然更科学。
民法典第684条条文解读
根据合同成立的原理,一般来说,有了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保证合同也不例外。除了当事人债权种类、价款或者报酬外,其他内容没有,保证合同也成立。保证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本条之所以还就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什么作出规定,主要是起引导作用,提示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保证合同的内容约定清楚、明确、详细,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适用指引
审判实践中应正确认定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原理,从鼓励交易的合同编精神出发,能够确定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也不例外。一要看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二要看保证合同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即担保的对象,保证合同的标的。三要看保证合同中保证的债权数额。如果没有债权数额,保证合同不成立。实践中,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某合同保证,该合同作为保证合同的附件,那么应当认定保证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只是没有写进保证合同,而是放在附件里。还有一种情况,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是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目上,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我们认为,保证人在合同的保证人栏目签字或者盖章行为本身,表明其同意对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和范围进行保证,因此,保证合同是成立的。综上,要注意《民法典》本条的表述是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而不是“应当包括”,只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债权数额能够确定,保证合同即成立。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Q:本条关于“保证合同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A: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保证合同不需要约定任何内容——错,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误区二:保证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强制性的必备条款——错,法律表述为一般包括,属指引性规定;误区三:保证合同内容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