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自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二是协议登记的离婚比例逐渐提高。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30日届满后的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之所以设置30日的离婚冷静期,是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寻找利益平衡,既避免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两款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本条第1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
本条第2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申请,确认双方具有共同离婚意愿,即当事人还应当再次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
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重要意义有:
(1)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
当事人选择轻率离婚时,往往对离婚所能带来的效用有一定期待,认为离婚比维持一段失败的婚姻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用。但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结果的预期有时会出现偏差和失误,无法作出理性选择。
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处于冲动期的夫妻而言,能够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可促使婚姻关系恶化的当事人重新思考离婚的合意,达到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目的。
(2)有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的需要。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价值观念,成为自然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基本精神。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同时,对于部分通谋虚假离婚的当事人而言,也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而丧失时效利益,从而抑制虚假离婚,产生维护法律权威和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效果。
(3)有助于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必然影响到婚姻存续期间抚育的未成年子女利益。
我国一直重视未成年子女保护,亦曾在诸如原《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若当事人未经深思熟虑而草率离婚,匆忙拟定的离婚协议很可能无法全面顾及子女的各方面利益,从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使婚姻双方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婚姻关系上的实质正义。
(4)有助于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能够帮助婚姻登记机关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充足的时间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际调查。
适用指引
一、在诉讼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通过行政登记办理的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民法典》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
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本条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出台。在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即对离婚冷静期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同,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地裁判。
因此,为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
当然,因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设置冷静期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是冷静期内,法院需要有所作为,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判决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感情冷静期制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
通过给双方当事人一段感情冷静期,旨在缓解夫妻双方的对立情绪、给予夫妻双方反思自我、化解矛盾的空间与时间,正确甄别“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促进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的转化。感情冷静期主要针对的是夫妻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尚需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暂不具备和好条件的危机婚姻。
感情冷静期在审判中的运用给予了夫妻双方缓冲情绪的空间,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心理咨询、家事调解和家事调查等疏导措施介入治疗、修复夫妻感情,纠正当事人错误的认知和行为模式,以期在冷静期满后,能够更加理性地作出是否离婚的决定,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挽救危机婚姻,尽可能实现夫妻关系转好、家庭和睦状态的回归。
即使双方在冷静思考后最终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亦能以健康、平和的心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二、离婚冷静期不是离婚审查期
1994年的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离婚审查期。
离婚审查期与离婚冷静期不同:
(1)审查形式不同。离婚审查期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实施形式审查。
(2)期间性质不同。离婚审查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工作的期间限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是一个最长时限,而离婚冷静期的30日是一个不变期间。
(3)立法目的不同。规定于行政规章中的离婚审查期制度,其目的主要是规范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通过规定审查的法定时限,避免行政机关审查拖沓。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协议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就是让婚姻当事人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
三、特殊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续受到伤害。
四、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以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
作为婚姻自由原则应有之义的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婚姻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方面,它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身份关系,其深度与广度是其他社会关系无法比拟的,它的建立和解除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婚姻关系也是人伦关系,该关系以维护家庭成员内部的生活秩序、保持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首要目标。
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与草率离婚的情形,该制度并未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增设限制,最终离婚与否的选择权依旧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因此该制度并非干涉或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