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网络信息法 >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全文

2025-06-27 23:14 admin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5-6-20
发文号:令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企业 互联网平台 涉税信息
上一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网络信息法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6-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时间:2025-06-29阅读:104标签: 企业 互联网平台 涉税信息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1-1-7 【发文号】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时间:2021-02-08阅读:203标签: 电子商务

  •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铁路局 【发文字号】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颁布时间】2014-2-25 国家铁路局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

    时间:2018-07-13阅读:358标签: 设备 铁路通信 信号 生产企业 审批 实施细则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34号 【颁布时间】2008-9-10 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

    时间:2018-07-09阅读:166标签: 外商投资 管理规定 电信企业

  •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8-4-13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为进...

    时间:2018-06-16阅读:133标签: 电子商务 管理 跨境 支付 企业登记

  • 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颁布时间】2010-8-1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

    时间:2018-06-08阅读:254标签: 信息 网络 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 通信 系统集成 企业管理

  • 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 【颁布时间】2017-7-26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

    时间:2018-06-01阅读:209标签: 网络 指导意见 企业 公共服务 有效运营

热门内容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
  •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主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最新资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