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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2-11 10:39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108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条文演变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

该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即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最初规定,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此时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义务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适用范围较窄,发挥作用有限。

有鉴于此,《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从初审稿开始就删除了对离婚经济补偿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适用前提的规定,而将条件仅限于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大大扩充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
 

民法典第1088条条文解读

 
(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从价值方面看亦是如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它应该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描述,却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价值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

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出其为抚养家庭作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异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出台之前,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

相反,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但未获得相应权利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

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素来是个难题。

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的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未市场化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式找到答案。

例如,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

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5]

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

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理应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适用指引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标签: 离婚 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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