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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

2024-12-21 16:04 admin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

 
(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处了一批“保护伞”,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乱点,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完善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防止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基层政权。
  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通过宣传发动、给予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三级举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定期分类分析和跟踪监测,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依法及时查处涉案财产;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改进完善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定期联动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推进特派督导专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挂牌督办,推动依法办理。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综合运用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等多种方式,听取群众评价和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保留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行;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办案力量,加强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坚持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措施落到实处
  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承担扫黑除恶斗争任务,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确保各项常态化机制、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扫黑除恶合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进行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监督与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机制。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重要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强化线索摸排、依法打击、深挖彻查、源头治理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监管、改造和社区矫正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能,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强化监督、调查、处置,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对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审判、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正面宣传,加大对扫黑除恶斗争重大举措、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及相关事件及时发声,正面引导,回应关切,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对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具有重大意义。全省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守正创新、真抓实干,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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