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湖北法规规章 > >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2024-12-30 22:39 admin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1998-07-31
施行日期: 1998-07-31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科学技术费用年度专项计划。
  第七条 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工业废弃物排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主管部门报道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
  第八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均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条 在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将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不能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并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给予装运补助费。
  排废单位向利废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废弃物,排废单位可向利废单位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灰场建设应当实行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配备粉煤灰运输贮存系统、挖灰和装灰机具及运灰车辆,修建外运灰道路,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
  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
  第十四条 距燃煤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50公里运距内的筑路、筑港、回填等工程项目,应当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20公里范围内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对生产工艺限期改造,掺用粉煤灰、煤矸石。
  限制使用粘土砖作框架式结构建筑的填充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提高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再生利用。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所排废弃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第十九条 国家、省明令报废的汽车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回收和拆解,禁止转移他用。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企业获取的减免税款,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等低热质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综合利用电厂。对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电力部门应当允许并网,并网机组免交上网配套费。
  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力、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鼓励发展综合利用电厂的具体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配有标志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炉渣的专用车、船,免征有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教育培训及奖励,其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二)企业自身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业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审批部门、验收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罚没收入的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资源 综合利用
上一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下一篇: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1997-12-03 施行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时间:2024-12-30阅读:123标签: 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

  • 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00-07-28 施行日期: 2000-07-28 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时间:2024-12-30阅读:195标签: 管理条例 农业 自然资源

  •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4-09-25 施行日期: 2014-12-01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4-12-30阅读:203标签: 流转 资源 森林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5-05-28 施行日期: 2015-08-01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时间:2024-12-30阅读:195标签: 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 招标投标

  • 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8-05-31 施行日期: 2018-08-01 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时间:2024-12-30阅读:111标签: 气候 资源保护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20-07-24 施行日期: 2020-09-0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

    时间:2024-12-30阅读:335标签: 免征 资源税 减征 计征方式 适用税率

  •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20-11-27 施行日期: 2021-03-01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时间:2024-12-30阅读:140标签: 人力资源市场

热门内容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最新资讯

  •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