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22-05-16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协商,就在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信息协同共享为抓手,着力密切检警协作、强化法律监督,做实做优办公室工作,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第二条 【基本原则】办公室开展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二)坚持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
(三)坚持效能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注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实现监督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高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
(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密切检警沟通与协作,增进共识,协同促进规范执法和规范监督,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和执法司法公信力,强化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
机构设置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机构设立】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名称统一表述为“XX市(区、县)人民检察院XX市(区、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尚未建成的市、区、县公安局,可临时在法制部门挂牌设立办公室,并安排临时办公场所,待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对办公室挂牌及其办公场所进行调整。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市、区、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领导小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实行双组长负责制,负责办公室工作的谋划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全面开展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审核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对办公室提请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五条 【派驻人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指派政治素质过硬、工作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共同负责。人民检察院至少指派一名常驻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同时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公安机关至少指派一名常驻法制部门民警,同时配备一名辅警。办公室主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任命,实行双主任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任应当根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商确定专项监督内容。
第六条 【派驻方式】办公室原则上以固定人员常驻或者轮值常驻方式开展工作。为确保监督工作连续性,轮值常驻每轮派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常驻办公室的检察官,派出检察院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少办案量,具体轮案规则由派出检察院自行确定。
办公室及派驻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基本职责】办公室应当履行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协调处理需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八条 【履职方式】办公室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交换、共享案件信息、资料、数据等;
(二)查阅台账、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等;
(三)相互听取工作意见、建议;
(四)定期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席会议;
(五)列席案件分析研判会、检察官联席会议等;
(六)开展专项监督或专项评查活动;
(七)其他方式。
第九条 【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定期对不批捕、不起诉、改变
罪名、增减事实的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滥用侦查手段、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抽调人员联合开展专项调研、专项检查,并对执法办案、检察监督、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呈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并抄送上级机关。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执法办案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歧或者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公安机关所、队的提议,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议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协调挂牌督办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并做好联合督办案件沟通协调、信息通报等相关工作。
(四)联合现场督查。办公室可以依托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软硬件设施,通过实地查看、视频巡查等方式,监督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通过查询、审查监控系统,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五)刑事办案业务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刑事案件案发规律、特点、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
(六)协调做好“三同步”工作。就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所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工作。
(七)其他工作。办公室可充分发挥沟通协作的平台机制优势,积极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易案件“一站式”办理等各项工作,推进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加强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其他相关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
第十条 【派驻检察人员职责】派驻检察人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牵头协调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二)督促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补充侦查意见;
(三)协调回复公安机关提出的复议、复核意见;
(四)定期组织保障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的共享通报;
(五)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六)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指定派驻检察人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公安人员职责】派驻公安人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二)协调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补充侦查意见;
(三)跟踪督促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意见的回复;
(四)定期组织保障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的共享通报;
(五)依职权配合检察人员开展监督工作;
(六)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指定派驻公安人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检警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托办公室协同推进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共享信息】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办公室,每个月向公安机关共享、通报司法办案、侦查监督信息,包括: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
(2)侦查监督平台中关于立(撤)案监督、纠正漏捕漏诉、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等侦查监督信息及法律文书;
(3)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的专项监督信息;
(4)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情况;
(5)不起诉案件中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6)新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等具有办案借鉴价值的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公安机关应通过办公室,每个月向人民检察院共享、通报相关执法办案、专项活动信息,包括: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案件人员基本情况、案由及法律文书;
(2)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两年后尚未结案案件的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强制措施情况、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未结案原因等信息;
(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情况;
(4)联合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后续处理的执法信息;
(6)检察机关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的补充侦查意见、监督意见、检察建议等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公安机关相关所、队因法律监督、案件侦查等工作,需获取除前两条之外的其他数据信息,或者调取案卷材料的,应当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明确查询人员、时间、事项,经办公室双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专门人员查询、调取后及时反馈申请部门,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平台建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立足办公室运行需要,依托省级政法单位业务协同平台、刑事案件智能辅助系统等平台,探索建设数字化场景应用平台,促进信息共享规范高效开展,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运行顺畅。
履职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省级层面沟通协作】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分别指定职能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层面检警联席会议机制,协同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十八条 【硬件保障】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办公室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分场所办公,为派驻检察、公安人员分别履职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为办公室开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音视频管理系统,为派驻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实行执法办案与检察监督信息共享提供技术保障。
有条件的检察院可在办公室接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便于派驻检察人员日常办案、办公。
第十九条 【工作纪律】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杜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互相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由所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规定依法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派驻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办案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规范信息获取、使用权限,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建立数据使用、查询留痕机制,明确失职泄密责任,保障办案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办公室重点工作量化指标,纳入本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激励制约机制。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协调】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办公室建设,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挂牌设立,同时确保人员全部到位,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已经悬挂的派驻公安检察室牌匾,同步进行更换。
第二十三条 【职责细化】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办公室职责等事项进行细化,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并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则解释】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