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