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重庆法规规章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2025-04-28 21:56 admin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7-06-13
施行日期:2017-04-2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的通知 

渝高法〔2017〕122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万州、黔江、涪陵、渝北、江津区人民法
 
院,本院各部门: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2017 年第 8 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5 月 25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渝高法〔2017〕122号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2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0 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 1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0 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1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 50 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 株为起点。

 
本标准自 2017 年 4 月 22 日起施行。
标签: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量刑 定罪
上一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一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暂行规定

重庆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献血条例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最新资讯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