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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6-08-05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年12月27日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图形标志(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是指按照特定程序,确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用图形符号,包括所需信息的收集、标志用图形符号方案的设计和测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作,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和色彩,设计、加工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交通、民航、铁路、建设、市政、旅游、商业、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容环卫、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实施,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制订标志的程序与要求)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按照制订标志图形符号的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标志标准的制定)
 
需要在本市公共场所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标志的制作和销售)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图形符号和色彩有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规定制作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不得制作和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第九条(标志的设置)
 
公共场所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市民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管理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图形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各行业的具体设置方案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或者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标志设置)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前款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预留位置应当优先于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商业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自行制订、制作、设置标志)
 
国家、行业、地方尚未制定有关标准,而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又需要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可以自行制订、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标志的维护)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新,以保持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标准的查询)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制度,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制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或者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处罚。质量技监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标准实施目录)
 
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录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执行。
 
市质量技监局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制定情况,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项目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1、GB2893《安全色》
 
2、GB2894《安全标志》
 
3、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4、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5、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7、GB7058《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
 
8、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9、BG/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10、GB/T15566《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11、GB/T18574《地铁客运服务标志》
 
12、MH0005《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13、MH0012《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
 
14、CJ115《动物园安全标志》
 
 
标签: 管理办法 标准化 公共信息 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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