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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26-08-05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各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或所在系统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受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附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非在职人员转让个人技术成果,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合同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合同登记、骗取登记凭证或重复登记非法获取(或无证发放)津贴和奖励的,一经发现,由财税等部门责令当事人照章补缴税金,退回非法所得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财税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标签: 技术合同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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