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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6-08-05 admin
发文机关:市高法院
公布日期:2016-03-30
施行日期:2016-03-1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6〕58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设立了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在执行中,如何把握执行案件是否适用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认定标准?

 
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企业法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执行法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企业法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企业法人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已知执行债权的,可以认定符合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可供执行财产与已知执行债权范围如何界定?
 
答:第一条所称“可供执行财产”是指执行法院通过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等单位,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等途径能够查找到的被执行企业法人全部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范围不限于执行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部分。
 
第一条        所称“已知执行债权”包括我市辖区法院执行尚未到位的债权、外地法院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以及对可供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等执行法院应当知道的相关债权。
 
三、如何判断被执行企业法人可供执行财产价值?
 
答:关于被执行企业法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可以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判断:
 
1.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司法拍卖、变卖的成交价;
 
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的司法评估报告;
 
3.被执行人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被执行人提供或从工商税务部门调取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5.能够合理判断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价值的其他材料。
 
四、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案件符合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应当在什么时间节点向当事人释明并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释明和征求当事人意见如何进行?
 
答:执行法院在合议庭评议并经执行局长审核后,认为执行案件符合本解答第一条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在执行分配前及时向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告知执行当事人如果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执行程序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普通债权以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释明和征求意见过程应当记录在卷或以书面告知方式进行。
 
五、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交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或逾期提交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不提交明确书面意见的,视为其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逾期提交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机构不再处理,告知其可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自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六、执行当事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七、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需要移送哪些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答:移送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破产审查移送函;2.执行基本情况说明;3.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或其签字确认的执行笔录;4.中止执行裁定书;5.债权清单及相关执行依据;6.财产查证结果;7.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文书;8.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执行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2.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详细情况;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执行程序中对财产的司法处置情况;5.关联案件、案件协调等执行法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在多长时间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答: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收到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认为当事人须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将此情况及时函告执行法院。
 
九、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裁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无正当事由在3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裁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去函催告其在7日内作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逾期仍未作出的,执行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由其上一级法院协调、督促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时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并告知执行法院。
 
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与执行法院如何进行程序衔接与款物交接?
 
答: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执行法院送交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执行法院收到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后,应当通知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衔接,及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已司法处置财产的款物交接。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执行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已司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执行法院在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移交审理破产案件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十一、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在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送交不予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并退回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执行法院应当对该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进行财产处置与分配。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案件后,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再次向执行法院提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的,执行法院不予准许,告知其可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自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十二、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直接申请破产的,审理破产案件法院与相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衔接?
 
答: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直接申请破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的,审理破产案件法院与相关执行法院的程序衔接和款物交接参照本解答第十条执行。
标签: 破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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