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十四种罪名|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等)利用司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典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不数罪并罚。本文以问答形式,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范围、典型罪名和构成要点讲清楚。...
【摘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具体定什么罪,核心看行为人的身份和侵占/收受的财物性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此外还有斡旋受贿(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第388条之一)等特殊形态,身份与行为方式不同,罪名各异。本文逐一拆解。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触犯什么罪名:身份第一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办
三、两种特殊“借权”形态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一张速查清单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同样是“用手中权力捞钱”,身份不同罪名天差地别。
如果你是公务员、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把公家钱物据为己有→贪污罪(第382条);
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受贿罪(第385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这三类是公职人员的“经典三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
私企、外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收受回扣好处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这类归公安机关管,不属监委职务犯罪。
身份一变,整个法律评价都变。
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以受贿论。
利用影响力受贿(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后两者主体不是“办事的官”本人,而是“借官势的人”。
被告人钱某系公立医院(事业单位)药剂科主任,属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利用负责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款180万元,并在采购中给予关照。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本案说明: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属监察对象,利用采购权收受回扣定受贿罪;
若其为私企药店采购,则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身份决定罪名。
公职人员+占公家钱=贪污;
公职人员+收钱办事=受贿;
公职人员+挪公款=挪用公款;
非公人员+占单位钱=职务侵占;
非公人员+收回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官员身边人借势收钱=利用影响力受贿。
照此对照,绝大多数“利用职务便利谋私”都能对号入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职人员“借权捞钱”,对应贪污(占公家钱)或受贿(收钱办事);
非公职人员同类行为则对应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身份决定罪名。
利用职务便利谋私: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非国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另有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特殊形态。
身份决定罪名。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八十二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八十五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38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