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狭义“职务犯罪”指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和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广义“职务类犯罪”还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纳入,如职务侵占罪(第27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等。本文给出完整清单。

一、职务类犯罪包括哪些罪名:狭义(监委管)
二、广义“职务类犯罪”还含哪些
三、为什么分狭义广义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高频罪名记忆法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大量特别渎职罪名(共三十余种),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
】
从“利用职务便利”这个特征看,刑法第五章、第三章里也有:职务侵占罪(第27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等。
这些主体不全是公职人员,但都“借职务之便”,所以常被归入广义职务类犯罪。
狭义对应监察法的“职务犯罪”(监委立案、政务处分衔接);
广义是学理上把一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打包。
写文章、咨询、办案时把范围说清,能避免混淆管辖和程序。
比如当事人问“我这是职务犯罪吗”,先要分清他是不是公职人员。
某公司高管林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2000万元借给其控制的关联企业长期使用,并收受关联企业“好处”50万元。
林某不属监察对象,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经侦侦查、法院审判。
该案说明广义职务类犯罪中,非公职人员同样可能因“利用职务便利”入刑,但归公安而非监委。
公职人员高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占九成以上)。
非公人员高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
掌握这八九个,就能覆盖绝大多数咨询场景。
其余特别罪名(如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属“进阶”,遇具体案情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节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代表第八章贪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节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代表第九章渎职罪。
狭义职务犯罪即这两章(监委管);
广义还含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等(公安等管)。
狭义职务犯罪=刑法第八章贪贿罪+第九章渎职罪(监委管);
广义还含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公安等管)。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八十二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九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