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对公务员涉嫌职务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为什么要移送?移送给谁?这个问题背后,是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分工配合。本文围绕应当移送,拆解三个常见误区:公务员涉案不是本单位内部消化、移送监察机关调查不等于直接判刑、移送后单位仍可作人事管理决定,讲清监察全覆盖的制度逻辑。...
内容摘要: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等)利用司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典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本文以问答形式,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范围、典型罪名和构成要点讲清楚。

主要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实施的渎职类犯罪,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九章。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文本显示,与司法工作人员直接相关的罪名包括: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等。司法人员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贪贿类罪名。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十四种罪名"是一种通俗归纳,具体罪名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分则规定为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这是司法人员最典型的职务犯罪。
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
可能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如果是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则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同条第二款)。
这是牵连问题。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这是一个重要的实务规则——受贿加枉法,择一重罪,不简单相加。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施行)及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或由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施行)2024年修正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2018年修正第19条)。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逻辑该怎么把握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核心是"利用司法职权乱作为":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定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定相应罪名,把人放跑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收受贿赂又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具体罪名以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为准,"十四种"的具体清单建议对照官方文本确认。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汇编版(含历次修正) | 第399条、第400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2024年修正 | 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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