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罚分主刑、附加刑两类。“没收财产”属于哪一类?明确答案:附加刑。

一、定位:附加刑
二、附加刑的特点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定位的意义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没收财产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风险防范与应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所以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不是主刑。
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三十四条)。多种附加刑可并用,分别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这正是判决里常见“并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因。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与主刑、罚金同时执行。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主刑吸收、附加刑并用——这决定了量刑结构和执行方式。理解“附加刑”,才能读懂判决组合。
它是理解整个财产刑体系的钥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围绕没收财产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单位与个人都应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对可能触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的行为,事前杜绝侥幸心理,事中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事后依法行使执行异议与申诉权利。
具体到没收财产是主刑还是附加刑,若您或家人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个人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的边界,依法举证家属份额,争取保留必需生活费用与合法财产,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还要记住两条法定红线:其一,没收财产只针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应为本人及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刑法第五十九条);其二,犯罪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而是依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或退赔。守住这两条,才能准确预判财产风险、依法自护。
问:没收财产到底包括罪犯的哪些东西?
包括判决生效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可以是一部,也可以是全部。但必须保留本人及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且不得没收家属份额。
问:“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是一回事吗?
不是。没收财产是刑罚,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是涉案财物处理措施,针对犯罪赚来的非法财物,应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刑法第六十四条)。两者性质、对象都不同。
问:家属的财产会因为亲人犯罪被牵连没收吗?
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没收财产限于犯罪分子本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子女、父母等家属的个人财产不会被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明确不得没收(刑法第五十九条)。但若家属名下财产实为犯罪所得,会被依法追缴而非“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法定附加刑,可附加于主刑也可独立适用,并可与其他附加刑并用分别执行。
定位清晰,方能读懂判决。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五十九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