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罚金,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内容摘要: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与单罚制,是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的两种模式。双罚制既罚单位(罚金)又罚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只罚直接责任人员、不罚单位。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本文对比两种模式的适用罪名、法律后果和实务差异。

| 对比项 | 双罚制 | 单罚制 |
|---|---|---|
| 对单位 | 判处罚金 | 不处罚单位 |
| 对责任人 | 判处自由刑等 | 判处自由刑等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31条前段 | 《刑法》第31条后段"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适用范围 | 大多数单位犯罪罪名 | 少数特定罪名 |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才适用单罚制。
单罚制只出现在刑法分则的特定条文中。典型的单罚制罪名包括:
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与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相关,处罚单位没有实际意义,重点在追究责任人的失职行为。
而大多数经济犯罪类单位罪名——如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等——均采用双罚制。
单罚制的立法逻辑值得理解:
实务中,辩护人需要注意:单罚制罪名中不存在"单位罚金"问题,但责任人员的辩护重点仍在职责范围和因果关系。
双罚制案件中,辩护方向包括:
单罚制案件中,辩护方向包括:
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详细审查被告人的岗位职责、是否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必要整改措施,以此认定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键结论:双罚制与单罚制的区别,不在"单位犯罪成不成立",而在"单位要不要掏钱"。大多数单位犯罪罪名采用双罚制,少数安全事故类罪名采用单罚制。对当事人而言,了解两种模式的差异,有助于在辩护中找准方向——双罚制案件争定性、争人员范围;单罚制案件争因果关系、争职责边界。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汇编版(含历次修正) | 第31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3汇编版(含历次修正) | 第135条、第137条、第1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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