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2026)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罚金,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摘要】挪用资金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不会站上被告席,也不会被判处罚金。【刑法(2020)】第272条的行为主体明确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自然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被挪走时,实务上按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某一经济行为能否成立单位犯罪,只能回到【刑法(2020)】第30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道总闸,不能凭名义与用途推定。

一、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法条主体的第一重答案
二、刑罚配置与法益归属如何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空间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三种情形与两档加重法定刑
四、刑法第30条这道总闸:哪些财产经济类罪名明文规定单位犯罪
五、单位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的实务追责路径
六、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分界在哪里
七、以单位名义挪用、为单位利益挪用的常见误判纠正
八、挪用资金罪与单位犯罪的常见追问
挪用资金罪不构成单位犯罪,这是【刑法(2020)】第272条文本本身给出的结论。
该条第1款把行为主体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落脚点是“工作人员”这一自然人,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一组织体。
单位在条文中所处的位置是资金的所有者,是被侵害的一方,而不是实施挪用行为的一方。
【刑法(2020)】第185条第1款进一步印证了这个读法: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断一个罪名能否追究单位犯罪,分则里有一句几乎不会缺席的套语。
凡是要把单位纳入处罚范围的条文,都会另起一款写明“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法(2020)】第272条的三款条文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这一表述。
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对本罪主体范围作出的明确限定。
第二个维度看刑罚配置。
【刑法(2020)】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罚制,单位承担罚金,责任人承担自由刑。
而【刑法(2020)】第272条配置的刑罚只有自由刑,全条没有任何针对单位的罚金刑。
没有罚金刑,单位就无从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判决在技术上也无法落地。
第三个维度看法益归属。
挪用资金罪被安排在【刑法(2020)】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是单位对自有资金的占有、使用与收益。
单位在这条罪里是被害人,被害人与犯罪主体不可能由同一主体兼任。
对照【刑法(2020)】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同样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同样没有单位犯罪条款,道理一致。
【刑法(2020)】第272条第1款把入罪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是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类情形共用同一档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档规定在同一款内接续表述: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解决的不是量刑,而是主体身份的转化。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2020)】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款是从宽规定:有第1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法释〔2016〕9号】第11条确立的是折算规则。
该条规定,【刑法(2020)】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具体数额起点以最新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为准。
【刑法(2020)】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句话是判断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总闸,只有法律明文写明的,才负刑事责任。
| 罪名 | 有无单位犯罪条款 | 条文依据 |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第2款双罚 | 【刑法(2020)】第176条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有,第2款双罚 | 【刑法(2020)】第205条 |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有,第2款双罚 | 【刑法(2020)】第276条之一 |
| 挪用资金罪 | 无,三款均未规定 | 【刑法(2020)】第272条 |
【提示】判断某一经济类行为能否追究单位犯罪责任,先翻到分则条文末尾找“单位犯前款罪”这一款,找不到就只有一个答案: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被负责人挪走,实务上的处理路径是固定的。
第一,不对单位提起刑事指控,判决书上不会出现被告单位。
第二,追究的对象是自然人,范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一表述出自【刑法(2020)】第31条,实务中用来指认作出决定的主管人员与具体经办的操作人员。
第三,判处的刑罚只能是第272条配置的自由刑,不存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判项。
第四,单位在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害单位。
第五,被挪用的资金通过追赃、责令退赔等程序返还。
两罪的分界线是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2020)】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2020)】第93条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两条罪的入罪结构高度相似,差别集中在身份与对象。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公款。
【刑法(2020)】第272条第2款的作用,就是把具备“从事公务”身份的人从挪用资金罪中摘出去,转按第384条处理。
【法释〔2000〕22号】是理解第272条的关键批复。
批复原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批复落脚于两点:资金流向自然人,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借出,即便借入方是单位,仍按第272条第1款处理。
【法释〔1999〕14号】则从反面切掉了两条常见的脱罪思路。
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该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避坑】把“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当成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把民事上的归属判断误当成了刑事上的主体判断。
问:某机械配件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厂里名义,把账户上的货款转到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周转,半年后归还,算不算单位犯罪?
答:不算单位犯罪。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此类情形中资金实际由个人控制的主体使用,符合【法释〔2000〕22号】所述“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判断方向,应按【刑法(2020)】第272条第1款追究该法定代表人的挪用资金罪责任,机械配件厂本身作为被害单位出现。
问:单位股东会曾经决议同意借款,还能定挪用资金罪吗?
答:要看决议的真实性与资金的实际去向。
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对外拆借,与假借决议之名行个人占用之实,性质不同。
后者属于【法释〔1999〕14号】第3条指向的盗用单位名义情形,仍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问:单位犯罪不成立,单位被挪走的资金如何追回?
答: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赃、责令退赔追回,单位在诉讼中处于被害单位地位。
【刑法(2020)】第272条第3款还设置了激励:有第1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272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30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185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31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271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384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176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205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276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93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二百七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