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未把单位列为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关行为一律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但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者主体规则完全不同。厘清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边界,是这类案件定性的第一关,也决定追诉对象与量刑路径,遇到单位名义骗财要先定罪名再看主体,把追责对象与财产处置路径一次定准,避免定性反复牵扯无辜股东与单位信用,减少无罪人员被错误追诉的法律风险,稳准锁定真实责任人。
【目录】
一、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单位犯罪视角下的否定
二、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适用逻辑
三、诈骗罪为何排除单位犯罪主体
四、合同诈骗可由单位犯罪构成的原因
五、单位犯罪与诈骗的边界定性
六、单位犯罪诈骗类实务定性误区
一、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单位犯罪视角下的否定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即便行为以单位名义、借单位外壳实施,只要触及的是诈骗罪,法律仍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责,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答案清晰:不能,这是单位犯罪领域一条明确的排除规则。
二、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适用逻辑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诈骗罪的相关条文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即使单位参与,也不能整体按单位犯罪论处。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四字,是排除单位诈骗的根本依据,也是判断所有单位犯罪的前提。
三、诈骗罪为何排除单位犯罪主体
诈骗罪侵害的是财产与信任,其构造围绕自然人之间的欺骗与被骗。立法与司法在诈骗罪上未开放单位主体,主要考虑防止以单位名义行骗却难追个人、以及避免单位被泛化追责。单位组织实施的骗财行为,多按具体责任人以自然人犯罪处理,责任更清晰,也更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四、合同诈骗可由单位犯罪构成的原因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可以由单位构成。它与诈骗罪的关键差别之一,就是主体规则不同:合同诈骗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与合同信用,单位利用合同骗财危害更广,故纳入单位犯罪范畴。因此"单位诈骗不成立"不等于"单位合同诈骗也不成立",两罪主体规则相反。
五、单位犯罪与诈骗的边界定性
定性时先看行为载体:以签订合同、履约外观骗财的,倾向合同诈骗,可由单位构成;脱离合同、纯以虚构事实骗财的,属普通诈骗,单位不构成。再看追诉对象:合同诈骗可双罚单位与责任人,普通诈骗只追自然人。边界模糊时,合同要素的有无是分水岭。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就在有无合同这一载体。
六、单位犯罪诈骗类实务定性误区
误区一是以为"只要挂了单位名就算单位犯罪",忽略罪名是否开放单位主体;误区二是把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混为一谈,导致追诉对象错误;误区三是为追单位财产而强行定单位犯罪。正确做法是以罪名主体规则为先,再定追责路径,不被"单位外壳"带偏定性。
【提示】单位犯罪不是"有单位参与"就成立,关键看具体罪名是否把单位列为犯罪主体。
- 行为触犯的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 该罪名是否开放单位主体?
- 有无真实合同与履约外观?
- 追诉对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回到起点,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答案虽是否定,却提醒办案者先定罪名再定主体。不少单位涉骗案件,正因为一开始把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混淆,导致追诉对象与财产处置全盘出错。理清主体规则,比急于抓人更重要,也更能精准追责。
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这一边界,在实践中直接影响涉案财产的处置范围。普通诈骗只追自然人,单位资产不被判罚金,但民事退赔仍可能波及单位财产;合同诈骗则单位与责任人都可被追,单位账户、资产面临刑事处置。正因如此,办案初期就厘清罪名与主体规则,能避免后期财产处置方向整体出错,也保障相关方的合法财产预期。对于单位而言,事前把合同往来与纯虚构骗财区分管理,也是降低被卷入刑事风险的务实安排。
【脱敏案例】某商贸公司以"代运营"为名与被害人签合同收取服务费后失联。侦查认定其借合同外观骗财,按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对单位与直接责任人一并追究。若同样手法脱离合同、纯虚构事实,则只能按普通诈骗追自然人,单位不被列为犯罪主体。
问:单位借钱不还算诈骗吗?
答:单纯民事违约一般不构成诈骗,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财;且诈骗罪单位不构成,只追责任人。
问:单位构成合同诈骗会双罚吗?
答: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问:怎么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
答:看是否利用合同这一载体与履约外观,有合同要素的多归合同诈骗,无合同的归普通诈骗。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科普,内容基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等公开规定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