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位受贿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属于单位犯罪的一种: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罚制意味着单位与个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020)】第387条与第31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在处罚结构上与之相似亦存在差异,实务认定须予区分把握。
【目录】
一、单位受贿罪的处罚由双罚制构成:对单位与个人的双重追责
二、本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与刑期
三、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对照(第387条与第393条)
四、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与升档空间
五、本罪处罚的适用边界与出罪情形(法释〔1999〕14号)
一、单位受贿罪的处罚由双罚制构成:对单位与个人的双重追责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核心,这是理解本罪法律后果的逻辑起点。
【刑法(2020)】第31条明确,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387条正是该双罚原则在分则中的具体落实,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根据【刑法(2020)】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这意味着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并非只追究单位一方,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自由刑。
双罚制体现了对单位人格与责任人行为的双重否定评价。
法释〔1999〕14号第一条界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为处罚对象的认定提供基础。
二、本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与刑期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在自然人层面,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2020)】第387条规定对该类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单位受贿决策起决定、批准、纵容作用的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行为的经办人员。
区分个人受贿与单位意志下的集体行为,是适用单位受贿罪的处罚的前提。
法释〔1999〕14号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依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提示】账目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依照第387条第二款以受贿论,同样落入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范围。
三、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对照(第387条与第393条)
本罪与单位行贿罪同属单位职务犯罪,但处罚结构存在差异。
下表对照两罪的处罚要素,便于把握本罪处罚边界。
| 处罚要素 |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
|---|
| 对单位 | 判处罚金 | 判处罚金 |
| 对责任人员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 行为方向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 为谋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 特殊规定 | 账外回扣以受贿论 |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自然人行贿罪论处 |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在责任人员层面多出"并处罚金",这是与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最直观的区别。
两罪均采双罚制,说明本罪并非孤立规定。
关联交易中收受与给予回扣常成对出现,需分别评价两罪的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与升档空间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也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现行刑法与既有司法解释未另设"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法定刑,本罪处罚上限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认定情节严重,结合收受财物数额、为他人谋利后果、是否发生在招投标等关键领域综合判断。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在数额特别巨大或后果严重时,虽无专门升档条款,仍可通过关联评价体现从严。
某国有事业单位违规收受供应商回扣,被查实后单位被判处罚金、主管人员被判处拘役(根据公开情形整理)。
该案说明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最终落到具体责任人,单位不能以集体决策规避个人刑责。
五、本罪处罚的适用边界与出罪情形(法释〔1999〕14号)
本罪处罚并非适用于所有以单位名义出现的行为。
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或单位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此时相关行为人不享有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框架,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厘清适用边界是准确归责的前置条件。
以下自查清单可供单位合规与责任判断时核对:
- 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而非个人擅自决定
- 收受的财物是否归单位所有,而非个人私分
- 单位是否真实从事合法经营,而非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 账目是否如实记载,有无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情形
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在合规整改中也可作为反向标尺,督促单位建立回扣申报与拒绝机制。
问: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会不会只罚单位不罚个人?
答:不会。根据第31条与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个人不能因"单位行为"免责。
问: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能否同时成立?
答:可以。同一笔交易中单位既收受回扣又向对方人员行贿,可能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两罪依第387条、第393条各自评价,责任人员可能数罪并罚。
问:个人借单位名义收钱,是否适用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答:不适用。法释〔1999〕14号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论,不进入本罪处罚通道。
【免责声明】
本文为普法科普,基于现行公开法律法规(【刑法(2020)】第387条、第30条、第31条、第393条及法释〔1999〕14号)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与情节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建议就具体事宜咨询具备资质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