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结论。根据【刑法(2020)】第224条与第231条,单位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需同时具备单位意志、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财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三项要件。第224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在单位作为主体时同样适用。厘清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要件与双罚制,是准确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的关键。
【目录】
一、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刑法依据: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衔接
二、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五种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四、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双罚制如何落地:第30条、第31条与第231条
五、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自查清单与脱敏案例
一、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刑法依据: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衔接
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这一点在刑法条文中可以找到明确依据。
【刑法(2020)】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列举了五种骗取对方财物的情形,条文本身并未把犯罪主体限定为自然人。
第231条专门明确,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224条正好落在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的范围之内,所以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在刑法上不存在疑问。
明确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先把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区分开,再判断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实务中有人误以为合同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但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早已被第231条明文确认。
二、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五种情形
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集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时空范围。
单位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应第224条第一项情形。
单位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对应第二项情形。
单位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对应第三项情形。
单位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对应第四项情形。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依第五项兜底认定。
上述五种情形在单位作为主体时同样适用,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客观表现与自然人犯罪在认定标准上一致。
只要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由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告满足。
三、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同样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体现在单位决策之后,将对方财物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开支、转移或者挥霍。
如果单位只是因经营困难暂时不能履约,并不当然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
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罪时,要查明非法占有的意思是否源于单位意志,而非个别人员擅自行为。
缺少单位意志、个人假借单位名义行骗的,通常不以单位合同诈骗罪处理。
【提示】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四、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双罚制如何落地:第30条、第31条与第231条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双罚制如何落地,关键看第30条、第31条与第231条共同构成的规则。
【刑法(2020)】第30条明确,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明确,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231条把该双罚制具体落到合同诈骗罪等本节各罪。
因此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处罚结构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4条量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期长短,按骗取财物的数额与情节对应第224条的档次确定。
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在处罚上与自然人犯本罪共享同一量刑档次,只是多了一层对单位的罚金。
把握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双罚结构,是分清单位责任与个别人责任的前提。
| 处罚对象 | 刑法依据 | 处罚内容 |
|---|
| 单位 | 第30条、第231条 | 判处罚金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第31条、第224条 | 按自然人档次量刑 |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31条、第224条 | 按自然人档次量刑 |
五、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自查清单与脱敏案例
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认定,实务中需要逐项核对事实与证据。
遇到疑似情形,先判断单位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再谈量刑。
- 核对签约主体是否真实存在的单位,还是借用、虚构的单位名义。
- 核对骗取财物去向,是否进入单位账户并用于单位经营,还是被个人私分。
- 核实行骗决策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定,体现单位意志。
- 核对单位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还是从一开始就无履约意愿。
某科技公司签虚假采购合同骗货,是公开情形里常见的单位合同诈骗样态。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该公司以采购为名与多家供应商签约,收受货物后低价转卖并将货款转入关联账户,决策由负责人作出、财物归单位使用,最终被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单位被判处罚金、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例子说明,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并不要求单位"专门"从事诈骗,只要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并为单位利益即可。
问: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负责人个人财产会被追缴吗?
答: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刑罚,单位罚金从单位财产支出;若责任人将骗得财物私分,相关财物依法追缴,与单位罚金是不同性质的责任。
问:分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难以独立承担单位犯罪的罚金责任;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要看是否体现总公司意志并由总公司利益驱动,否则更可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问:单位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如何区分?
答:关键在非法占有目的与单位意志。单位只是履约能力不足、仍积极补救的,通常按民事纠纷处理;只有单位决策骗财且无履约意愿的,才落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免责声明】
本内容为普法科普,依据【刑法(2020)】等现行公开法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服务意见。
单位犯罪认定因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裁判口径差异,结论可能不同。
如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