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吗(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形与单罚制)
很多人以为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的。其实不然——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本文讲清哪些单位犯罪是过失,以及为何它们多采单罚制。...
【摘要】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刑法(2020)】第266条,普通诈骗罪未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承担刑责。合同诈骗罪依第224条与第231条明文可由单位构成,二者边界在于是否利用合同、是否在签订履行中骗取财物。单位借合同行骗时触发双罚制,普通诈骗则无单位主体空间,区分两罪对定性量刑均有实质影响。实务中应按行为是否嵌入合同关系分别归入对应罪名。

一、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的法定结论与条文依据
二、合同诈骗罪可由单位构成的双罚制适用边界
三、两罪主体与手段要件对比: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拆解
四、实务中混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情形厘清
五、从诈骗行为到合同诈骗:单位涉罪甄别要点自查
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刑法(2020)】第266条,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条文并未将单位列为本罪主体。
【刑法(2020)】第30条明确,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单位才负刑事责任。
由于第266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便缺少法定前提。
换言之,单位本身不能直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相关责任仍落在具体实施欺骗的自然人身上。
这一结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均属通说,不存在单位作为诈骗罪主体的空间。
单位犯罪以"法律规定"为门槛,并非任何罪名都能自然套用单位主体,这是理解本罪的首要前提。
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之所以常被误认,源于部分单位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欺骗,但名义不等于主体资格。
当单位决策层授意、员工执行骗取他人财物时,被追责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单位整体。
因此,回答该问题必须回到第266条与第30条的体系解释,而非仅凭行为外观判断。
即便单位账户收取了被骗款项,也不改变诈骗罪主体仅为自然人的定性,款项去向只影响退赔与追缴,不影响罪名主体认定。
与诈骗罪不同,合同诈骗罪在法律上明确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2020)】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列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五种情形。
【刑法(2020)】第231条进一步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责任人员。
合同诈骗罪属于该节罪名,故单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一旦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刑法(2020)】第31条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一点恰好反向印证了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的问题——普通诈骗罪无此单位主体条款。
对比来看,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否可由单位构成,是两个不能混为一谈的法律判断。
企业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合同诈骗时,才触发第231条与第31条的双重追责结构。
若单位仅出借公章、未参与决策与分赃,通常不能径直认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仍需审查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
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是适用第231条不可省略的事实环节,避免把员工个人诈骗错误升格为单位犯罪。
厘清二者边界,关键要区分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边界。
两罪最直观的分界在于:行为是否发生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载体。
普通诈骗罪不要求任何合同关系,财物交付源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自愿处分;合同诈骗罪则嵌套在合同关系中。
下表从主体、手段、发生场域、单位主体四个维度对两罪作边界对比。
| 对比维度 | 诈骗罪(第266条) |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
|---|---|---|
| 主体范围 | 仅自然人 | 自然人与单位均可 |
| 行为场域 | 不特定交往场景 |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 欺骗载体 | 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围绕合同权利义务设骗 |
| 单位犯罪 | 刑法未规定,答案是否定 | 第231条明文允许 |
| 法律后果 | 自然人刑责 | 双罚制:单位罚金加个人刑罚 |
通过上表可见,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在条文层面直接对应"单位犯罪"一栏的否定记载。
合同诈骗罪的单位主体资格来自第231条的章节性拟制,而非第224条正文本身列举。
实务中常有人把"单位出面骗钱"笼统归入诈骗罪,但落点仍在合同关系时应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的判断,必须结合行为是否借助合同、是否发生在履约环节来定性。
两罪在数额入罪标准、量刑档位上亦存在规范差异,定性错误会连带影响追诉门槛与刑罚裁量。
合同诈骗罪的刑档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为阶梯,与诈骗罪同采比例递进,但适用场景完全不同。
【提示】第224条正文未逐字写"单位",单位主体资格由同节第231条统一赋予,切勿因第224条表面无"单位"二字而误判其不能由单位构成。
司法实务里,本罪的单位构成常与合同诈骗罪的单位构成被一并误读。
典型情形之一是:单位业务员以盖有公章的虚假合同骗取货款后逃匿,被害人多以为是"单位诈骗"。
该情形落入【刑法(2020)】第224条第四项"收受货款后逃匿",应定合同诈骗罪,单位担责。
典型情形之二是:单位散发虚假宣传资料诱使公众付款,却未依托具体合同,更接近普通诈骗罪定性。
此时即便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仍不成立,刑责归于直接实施的自然人。
典型情形之三是:名为买卖、实为借新还旧的循环骗局,需审查是否真有合同履行动机。
脱敏案例:某建材公司与多家下游签购销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挪作他用并失联,根据公开情形整理,司法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该单位及负责人的刑责。
上述案例说明,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虽否,但单位借合同行骗会转为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区分的核心仍是"是否利用合同、是否在履约中骗取财物",而非谁挂名实施。
另外,单位名义借款后挥霍不还,若借款合同真实、无履约欺骗,多按民事违约或挪用处理,不当然进入刑法规制。
面对一起单位参与的骗取财物事件,第一步应先确认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这一前置命题已被厘清。
若事件脱离合同关系,则单位主体问题无关,直接锁定自然人责任主体即可。
若事件嵌入合同签订履行,则进入合同诈骗罪的单位构成审查,比对第224条与第231条。
下列清单可供承办人或当事人快速甄别,但不可替代专业法律判断。
完成上述勾选后,若四项多数为"是",则更倾向合同诈骗罪且单位可构罪。
若四项多为"否",则诈骗罪的定性更稳,而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依旧不成立。
最后提醒,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的否定结论不影响对自然人共犯的追究。
对被害人而言,定性差异直接关系追偿对象:单位构罪时可向单位主张退赔,自然人犯罪则只能向个人追索。
收集合同、对账记录、沟通痕迹等客观证据,是厘清两罪边界、锁定责任主体的实务起点。
问:单位以自己名义骗钱,为什么不算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答:因为【刑法(2020)】第266条未将单位列入诈骗罪主体,第30条亦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单位名义只是行为外观,不改变罪名主体资格,刑责仍由直接实施的自然人承担。
问: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处罚结构上有何不同?
答: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依【刑法(2020)】第31条双罚,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处自由刑;自然人单独构成则仅处罚该人,无单位罚金。两罪基本刑档相同,差别在责任主体结构。
问:没有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后骗款,算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答: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只要存在确立、履行权利义务的真实合意且骗取发生于履约环节,仍可认定合同诈骗罪。若完全脱离任何合同关系,则回归普通诈骗罪定性,且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依然不成立。
【免责声明】
本内容为普法科普,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与情节差异,结论可能不同,请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如遇具体纠纷,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刑事辩护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