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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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A: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被执行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而是自己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
Q: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A: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确认财产归属。
Q: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停止执行吗?
A: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2023年修正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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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时间: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