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责令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输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即可测算可主张的赔偿金区间。
输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金额(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测算加付赔偿金区间:
被拖欠工资金额(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为,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需核对官方原文】
Q:拖欠工资是直接申请仲裁还是先投诉?
A:讨薪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经责令逾期不付的,才满足加付赔偿金的前提。
Q: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是两笔钱吗?
A:是两笔。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本身;赔偿金是单位逾期不付后额外加付的惩罚性部分,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Q:50%-100%的比例由谁确定?
A:由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支付决定时根据违法情节确定;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主张时,可主张按100%计算,由仲裁委或法院酌定支持幅度。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修正 | 第八十五条 |
| 2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2004年施行 | 第二十六条【⚠️需核对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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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时间: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