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在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一般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输入罚款金额与逾期天数即可测算加处罚款与应缴总额。
输入罚款金额与逾期缴纳天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测算每日3%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元):
逾期天数(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施行)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Q:加处罚款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A:一般自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Q:确实有经济困难交不起怎么办?
A: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批准期间的加处罚款相应停止计算。
Q:加处罚款有上限吗?
A: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也就是最多再加罚一倍,不会无限累积。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21年修订 | 第七十二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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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时间: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