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前行权是指期权买方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主动要求履行合约权利的行为。本文从法律视角系统解析期权提前行权的可行性、操作规则及风险特征,结合《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及交易所规则,梳理提前行权的合法性边界、实务流程与合规要点,帮助投资者依法规范行使期权权利。

文章目录
一、提前行权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二、不同期权类型的行权规则
三、法律约束与合规要求
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五、司法实践中的行权争议
一、提前行权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提前行权(Early Exercise)
根据2025年《证券法》第三十条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规则,提前行权是指期权买方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主动要求履行合约权利的行为。其法律本质为合同权利的提前主张,需符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并受《期货和衍生品法》监管。
法律依据
-
《证券法》第三十条:期权交易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禁止裸卖空行为;
-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可对违规行权操作强制平仓,但合规提前行权可豁免部分限制。
二、不同期权类型的行权规则
1、美式期权(American Option)
定义:买方可在合约有效期内任意交易日行权;
操作规则:需在交易时段内提交行权申请(9:15-15:30),部分品种支持夜盘行权;
法律风险:提前行权可能导致时间价值损失(如看涨期权提前行权后丧失剩余时间价值)。
2、欧式期权(European Option)
定义:买方仅限到期日行权;
操作规则:行权申请截止时间为到期日14:30,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合规要点:强行提前行权可能被交易所认定为无效操作(参照深交所规则)。
3、特殊期权类型
百慕大期权:买方可在指定期间内行权(如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亚式期权:行权价基于标的资产平均价格,提前行权需重新计算结算价。
三、法律约束与合规要求
1、合同效力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前行权需满足:
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权指令真实有效;
不违反交易所规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2、禁止行为
操纵市场:通过大额行权申报影响期权或标的资产价格(《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二条);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提前行权(《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违规平仓:未经批准开展场外提前行权服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3、监管政策
合格境外投资者提前行权需遵守套期保值目的限制(证监会公告〔2025〕13号);
交易所对异常行权账户实施实时监控,可能限制开仓或强制平仓。
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1、时间价值评估
提前行权看涨期权时,需确保标的资产价格高于行权价与剩余时间价值之和;
提前行权看跌期权时,需确保行权价高于标的资产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
2、资金管理策略
设置行权决策预警线(如标的资产价格触及行权价±5%时启动评估);
优先选择现金结算的期权合约,避免实物交割的物流风险。
3、标的资产风险
若标的资产因质押、冻结等原因无法交付,可能触发违约责任(参照最高法商初6号判决);
场外提前行权需警惕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五、司法实践中的行权争议
-
合同纠纷裁判依据
在(2023)沪民终12号案中,法院认定投资者因误操作提前行权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期货公司无过错。
-
刑事风险警示
利用提前行权规则进行虚假申报或对敲交易,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市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结语
期权提前行权是投资者行使合同权利的重要方式,其操作需严格遵循《证券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则。投资者在决策前,应充分评估时间价值、标的资产流动性及合规风险,确保交易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