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 【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不在庭,不能自我进行辩护,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辩护,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缺席审判的程序公正和被告人权利,本条对缺席审判被告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作了专门规定,为缺席审判中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缺席审理的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潜逃国外,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经济上也不困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定位,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从缺席审判程序公正、保障罪犯人权的角度,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为缺席审判被告人指定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本条:
一是,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对辩护与代理作了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是所有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身在境外,在挑选辩护人、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等方面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者不便,本条还专门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根
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被告人不愿接受审判,被告人近亲属不配合对被告人缺席审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是为缺席审判程序所作的专门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况包括四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次修改增加了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与上述四种指定辩护的情况不同,缺席审判案件的指定辩护是在被告人完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告人与指派律师之间没有会见,对案件了解不直接,因而,要特别注意辩护工作不能走过场,辩护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依法提供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等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也可委托辩护人,对于这个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