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有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移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加以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尚未成年,在对刑事诉讼中相关活动的性质、后果的认知,正确表达个人意见、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而由辩护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尤为重要。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本条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除了将该规定移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外,还作了修改完善。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为未成年人提供
律师法律援助的时间不仅包括审判阶段,还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只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是由公检法机关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