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我国对死刑的态度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贯彻少杀、慎杀原则。
因此,本条除规定死刑交付执行的期限以外,还规定了几种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在死刑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做到慎重。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判决和执行死刑都应当非常慎重,只有对证据确凿、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因此,如果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就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规定这一停止执行的情形,可以以法律形式鼓励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检举揭发犯罪,以利于进一步查清其他犯罪事实,或者鼓励其为国家和社会做有益的事。三是罪犯正在怀孕的。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发生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停止执行的情形可能消失或经查证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恢复执行死刑。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恢复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在执行前,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款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本款对停止执行的情形共规定了三项: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包括查明被告人罪重和罪轻或者无罪的情况,具体而言指的是:
①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认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线索或者主要证据等。
“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改判。
(3)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第二款是对恢复执行死刑和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关于恢复执行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原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执行死刑。
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其错误已经纠正,并不影响判处死刑的和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不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的。
二是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对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