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将对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原则上都要开庭。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第二审的任务是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查明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二审裁判,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不开庭审理,不利于发现错误、改正错误,难以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同时,考虑到有些二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没有必要一律开庭审理,为简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本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近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有些地方审理二审的上诉、抗诉案件,大多通过书面审就作出判决,原则上不开庭审理。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有所不符。
为了更好地完成二审的任务,充分体现二审全面审查的特点,保证案件的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冤假错案,也为便于司法机关实践中具体判断操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第一款明确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三个内容:
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
第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或由
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开庭审理可以保障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同时,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辩论,被告人也可在法庭上充分为自己辩护,保证判决的公正,本款保留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将应当开庭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从条文本身的规定看,2012年修改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条文规定范围缩小了,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利于纠正实践中该开庭而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对死刑案件格外慎重的态度,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
为了便利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解决一些实际困难,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既便于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便于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地的群众参加公开审判,受到法治教育。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范围的规定。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形式,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公信和权威所不可缺少的。
考虑到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本条第一款针对二审的实际情况,对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以下四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这里所说的“事实或者证据”,二者是选择关系,是指对其中之一有异议。所谓“异议”即不同意见。
本项规定并不是说只要诉讼当事人有异议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而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分析后认为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才决定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案情重大,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需要慎之再慎,只要被告人提出上诉,就应开庭审理。
这里的“死刑案件”,既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时提出上诉,也不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案件的情况决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
本款所说的“开庭审理”,是指参照第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进行审理,即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辩护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
本款所说的“组成合议庭”,是指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款是关于不开庭审理的规定。
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的情况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定罪的证据充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也应当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意见。
第三款是关于第二审审判地点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样规定一是方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发选择审判地点,二是在案发地、原审地点进行二审更便于了解案情,方便当事人应诉,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开庭还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