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真正体现简易的特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结案。
这一规定相对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在时间上确实体现了简易程序简易审理的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大类。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扩大到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即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的所有有期徒刑的案件,包括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二十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
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应当格外慎重。
即使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保证办案质量,也不宜匆忙审结。本条对这类案件规定了短于普通程序期限,长于轻罪适用简易程序审限的审理时间,既考虑了保证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又保证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本条增加了“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这一规定,相对于本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时间缩短了很多,是简易案件简单审的充分体现。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层意思:
(1)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案件”,是指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案件。
这里规定的“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是指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二十日以内。
“审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并结案。
如可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对自诉案件可以依法调解、自诉人也可以依法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在法定条件下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本条规定的“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根据
刑法的规定,是指最低刑为三年,最高刑分别为十五年、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延长至一个半月”,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审理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在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关于审限的规定。否则,程序简化了,案件还是不能及时审结,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