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条经过多次修改。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修改。
1979年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确实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审结。同时,对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以及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上述规定也不明确,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这些问题,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办案期限作了补充修改。关于案件的一审期限,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第七条还对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和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符合当时我国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有关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吸收到本条规定中。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规定一般公诉案件的一审审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增加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的时间由再延长一个月修改为延长三个月;增加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本条根据实际需要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期限,是指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来案件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本款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三种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死刑案件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仓促决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错误;且死刑案件往往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尤其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考虑到办案的效果,司法机关常常还要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工作难度大,耗时长,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案件增加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证审判公正,也体现了对死刑判决应慎重决定的态度。
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实际是刑事案件加上民事案件,涉及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占用大量时间。从实践看,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需要做大量工作,为保证办案效果,调解已经成了必须要做的工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调解的方法、赔偿方式、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是,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
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这四种情况前文已有具体阐述,不再赘述。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本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具体延长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交最高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更为妥当。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执行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人民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要一遇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案件,都延长审理期限,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二是绝不能在不符合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条件的情况下,利用改变管辖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变相延长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