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其中“侦查过程中”是指在侦查阶段的整个过程,而非单指侦查终结时,即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何时按本条的规定去做。
“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侦查查明立案的案件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不是该人所为的,或者属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属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立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本条规定,侦查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三,将释放情况及原因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并且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两机关在执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执法中应当注意: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机关一经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押着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