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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04-12 12:20 admin
本文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条文内容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管理问题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条文释义

 
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本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管理问题作了规定。本条共分五款。
 
第一款是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三种。其中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驾驶证制度,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由于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与知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一定的身体、年龄等许可条件。这些条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加以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两眼视力或者矫正后的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二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应当经考试合格,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里所说的“考试”,是指机动车驾驶考试。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考试共包括三个考试科目,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主要是考察申请人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以及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场地驾驶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道路驾驶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等。参加这三门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所规定的“相应类别”,是指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载明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类别。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在操作方法、保养使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要求不同的驾驶技术和操作规范,因此,机动车驾驶考试根据不同的车型,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通过相应车型的驾驶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发给拖拉机驾驶证的管理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款是关于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如何换发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驾驶机动车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和我国公民在外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回国定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或者进行其他交往活动,同时又要保障交通安全,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考核后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再要求其按照一般的程序参加考试后才能取得国内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利于方便群众,也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本款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已经持有外国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国际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可以依据本款规定申请换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主要包括持有外国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国际机动车驾驶证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根据情况,可以分别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并在境内驾驶车辆的境外人员,在提交有关证明后可以申请在全国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临时入境的境外人员,则应当申请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有效的临时驾驶证。此外,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虽然是我国公民,但如果是属于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也可以参照外国人申请临时驾驶证的办法办理。申请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包括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境外驾驶员考核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款是关于准驾车型和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有持证人准驾车型代号。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一般来说,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考虑到不同的车型对驾驶技能和条件有不同的要求,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本款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只能限于其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二是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根据情况查验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因此,为了方便道路交通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款是关于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重要证件,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扣留,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标签: 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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